然而,有些标准则是不可或缺的,比如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应实行“强制性标准”。但在这方面“标准”似乎总是捉襟见肘,用时方恨少。执法人员无“标准”可依,于是乎,苏丹红食品、毒奶粉、溴酸钾面包等你方唱罢我登场,弄得你今天吃进去,明天恨不得吐出来,好不闹心。
而某些标准之所以难以出炉,原因更在标准之外。比如近日一些食品安全专家呼吁尽快禁用“面粉增白剂”,却被卫生部监督局判“死缓”一年,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道出其中的原委:除了相关企业的利益掣肘,还可能在于政府许可使用的期限未到,忽然“一刀切”地禁用,恐有使相关企业“信赖利益”受损之嫌。
去年9月20日,卫生部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但愿对咱老百姓生命健康有益的“标准”能早日出台,而不是只见“制订标准”“管理标准”的标准一个接一个。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且不说标准,即便是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美国的博登海默说过,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灯照亮是非常困难的。古代雅典战神山议事会官员就很有意思,对于没有法律规范的案件,来句“本庭不懂此案,过一百年再审”就了结了。为了限制司法人员的这种敷衍行为,司法制度上创立了“法官不得拒绝审判”的规则,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法官可以类推适用其他法律,甚至适用民间习俗,也要作出个结果来。
而在行政执法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显然患了“标准依赖症”。比如前段时间“假鸡蛋”出现市场的时候,食品药品监督、农林、工商、质监、卫生五个部门齐聚一堂会诊后,最后却得出一致结论:“目前暂无鸡蛋的国家标准,无法判断这批鸡蛋的真假。”根本不是鸡生出来的,还能叫鸡蛋吗?这居然也要标准。而在“假豆腐”事件中,“国家对传统工艺生产下的豆制品蛋白质含量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它既然在市场上按“豆腐”来卖,为什么就不能适用该标准予以查处?是不是今天它叫“人工合成豆腐”就要制订个标准,明天它又叫“高科技豆腐”又得重新换个标准?
“标准”不是万能的,有关部门要善于运用基本的社会常识,活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困扰群众的现实问题,以保障食品安全,这才是行政执法的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