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于12月31日之通过电子邮件(chengxiangming @jiangxi.gov.cn)或信函(省政府院南一路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进行反馈。
《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生猪定点屠宰实行一点一证一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异地设立分厂(场)。
在生猪定点屠宰现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屠宰的生猪进行集中同步检疫,同时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验。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办法》对屠宰场点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此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如果跨限定区域销售,将被责令改正,相关单位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小型生猪屠宰点如果被发现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将被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若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或者生猪产品流向,或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生猪进厂(场)和场点的时间、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疫、检验信息及生猪产品出厂(场)和场点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此外,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