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整治办:一是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二是确定重点整治地区建立工作台帐。三是定期组织各部门召开联席会、协调会,听取工作汇报,解决突出问题。四是组织各部门对各镇、街道办事处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五是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建立危险物品的情况通报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群众举报奖励机制。
2. 公安分局:一是负责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二是负责查处非法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三是负责对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行为开展安全检查,建立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紧急联网报警系统;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四是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五是负责发布收缴危险物品的通告,动员群众主动上缴私存的危险物品,对拒不上缴的,依法进行处理。
3. 安监局:一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二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开展安全检查。三是负责建立毒害品、腐蚀品、潜在爆炸危险化学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四是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行为。
4. 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安监局、综治办):负责开采矿产资源许可及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查处。
5. 环保局:一是负责放射源的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具体包括:制订放射源安全的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审查批准涉源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公安分局;负责放射源的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二是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6. 卫生局:一是负责发放《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二是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三是负责对违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进口、订购、转让、调拨、借用放射性同位素行为进行查处。
7. 交通局:一是负责建立完善危险物品专业运输管理模式,用专业的队伍、严格的制度、规范的管理,强化并提高危险物品运输中的安全。二是负责督促从业单位在全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加装 GPS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三是负责监管对小量运输剧毒化学品配送制度的落实情况。
8.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加强对本辖区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力度,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积极筹措资金购买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9. 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随时反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10. 监察局:负责在专项整治中对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监察。具体包括:一是对专项整治中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等执法行为和款物去向进行督察。二是严肃查处干扰、阻挠专项整治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充当“后台”、“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三是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的及有关部门、行政执法单位通报的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督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