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煤矿要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按每吨每年10元的标准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由煤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提取、使用进行监督,对拒不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煤矿,不准组织生产。
(十二)煤矿要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并每年至少考核一次。煤矿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质量标准应达到市级标准,“一通三防”工作应达到省级标准。
(十三)煤矿应完善指导矿井生产的各类图纸并建立矿井交换图制度。煤矿应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反映矿井开采现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
(十四)煤矿要严把矿用材料、设备采购关,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或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十五)煤矿要以《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年生产能力为标准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十六)煤矿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火工品管理,建立健全火工品领取、保管、使用及清退制度,严禁非法倒卖、转借火工品。
(十七)煤矿必须与区域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灾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