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销社是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烟花爆竹统一归口安全经营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统一归口经营政策的宣传力度,上下形成共识;进一步增强群众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认识,自觉抵制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统一归口供销社经营的政策。全市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要坚持“规范经营、确保安全、共同发展”的原则,本着“上少下多”的利益分配办法,统一由市供销社所属的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市烟花办要负责市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规范管理,全市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模式,统:即将江阳、龙马潭、纳溪三个区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经营权按照管理职能由我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统一经营核算,在三个区范围内只设委托批发部,不再重复设置批发企业;分:即在泸县、合江、叙永、古蔺四个县,实行分级经营,独立核算。
(三)严格经营资格,加强审批管理。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对现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资格和专储仓库安全等硬件设施的审查及三个区零售网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办理有关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停业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违规将批发经营权转包或变相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按规定立即纠正其违规行为,由供销社依法收回批发经营权。
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资格实行年审制。年审时间为每年10月至11月底。有违规经营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批发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负责,零售网点的审核工作由县、区公安局、安监局、供销社负责。
(四)规范进货渠道,加强安全管理。省外厂家向我市供货,按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供销社的相关规定办理。省内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向我市供货的必须是经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烟花办共同审查确定的合格生产厂(被审查确定的生产厂家应将有效合法证件报上述三个单位备案),市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要严把进货质量关,并与烟花爆竹定点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安全经营责任书》和《购销合同》。所有定点供货厂家不得在我市设立厂家直销点,不得直接销售给各零售网点,不得销售给无经营权的其它单位和个人。严禁任何批发企业从非定点厂家和其它渠道购进烟花爆竹,凡从非定点厂家和其它渠道进货的,一律视为非法贩运,从严查处。
(五)严格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监封和统一归口经营封签管理制度。凡购进销售的所有产品,必须具有省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据有效期内的《产品合格证明》和《燃放说明书》。同时,每件(箱)、每支(扎)烟花、每封鞭炮必须粘贴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联合印制的专用监封,凡无监封的烟花爆竹不得在我市销售。
(六)严格证件、运输、储存、销售管理。凡在市外购运烟花爆竹必须由市公安局核准办理购运手续,专人专车押运,以确保运输安全。未取得相应储存资格储存烟花爆竹或储存未粘贴监封的烟花爆竹视为非法储存。零售烟花爆竹须经烟花办会同公安、安监部门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应做到专人专柜、陈设规范,挂警示标识,配备相适应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销售。制定印发《泸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全市烟花爆竹流通市场经营秩序。
(一)各地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社、烟花办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管理的职能作用,搞好协作,密切配合,定期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活动。
(二)严查狠打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对非法流入本市的烟花爆竹产品、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厂址、无燃放说明书)的烟花爆竹,一律收缴销毁。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坚决打击;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查处。同时对有关违法行为人,要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属实的,按查处总额的1-10%,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其奖励经费由各地供销社负责落实。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烟花办:2274791
以前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主题词:安全烟花爆竹市场整顿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