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执法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接受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按照通知指出的执法检查四项主要内容,密切结合本地实际,逐项加以落实。通过贯彻落实国家通知要求,查找不足,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各项工作开展,并做好随时接受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的准备。各级人口计生委“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要负总责,要解决通过自查暴露出的问题,保证国家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要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在全省普遍开展自查工作。县级以下单位要从7月20日至8月20日,集中一个月时间,普遍进行自查。各市于8月21日至9月6日,集中半个月时间,在县级以下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选择2—3个区(市、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企事业实体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抓好典型,推动全局工作开展。省将对各市自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各级在做好流动人口日常工作,落实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的同时,要认真研究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各级要积极学习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两个《办法》,具体落实国家人口计省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及其我省《实施意见》(冀人口发[2004]5号),并结合《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居”工程示范点活动的意见》(冀人口办[2005]14号),联系实际,自查到位,落实到位,力争创出自己的特色和亮点来。
四、各级要采取边自查边改进边提高边总结的办法,及时汇总上报自查情况。各市人口计生委要按照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工作特色,对自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肯定成绩,找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积极反映对国家《办法》的修订意见。各市的自查报告务于2005年9月10 日前报送省人口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