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疏导,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和加强农村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下大力气把支持农业、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真正调动起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加强农业的深度广度开发。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落实中西部乡镇企业贷款,加快实施“东西合作工程”,鼓励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办厂。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在充分保证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前提下,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兴办企业,并根据一定条件,允许农民在小城镇落户。
(5)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调控和管理,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加强乡镇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抓紧建立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加强省际间劳务协作;实行按就业需求信息发放证卡的办法,开展有效的管理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的流动就业制度。
(6)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凡是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外出前,须按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登记卡要如实记载婚姻、健康状况。办卡时要查验外出人员应有的计划生育证明,查清近三年内有无违法犯罪的情况。到达目的地后,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用无上述证件的外来人员,对违反此规定者应进行处罚。公安、劳动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规章,并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流动就业制度和暂住户籍制度的衔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证卡发放的管理和监督,严防发生滥发证卡、以权谋私等问题。
(7)整顿劳动力市场。跨地区就业的中介服务活动就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从严控制。要加强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扩大覆盖面,增强服务功能,使之在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组织的转移方面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对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要予以关闭;对社会确实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而且工作基础较好的,要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劳动、公安等部门密切合作,坚决取缔非法劳动力市场及非法职业介绍中介活动,严厉打击以介绍就业为幌子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8)加强对外来人员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外来人员全部纳入当地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治工作范围之内,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旅馆、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要落实治安、计划生育、卫生等承包责任制。出了问题,要首先追究所在场所、单位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外来人员聚居区,当地政府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对其中的治安、卫生、计划生育、非法经营等问题要进行重点治理。特别是对铁路沿线、旅游区、城郊结合部盲流人员违章搭建的各种房屋,要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拆除,并劝返和遣送滞留不归的盲流人员。对已经形成规模的外来人员聚居区,当地政府要加强管理,严防出现非法地方势力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行帮组织。
(9)改进和加强收容遣送工作。根据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收容遣送的对象主要是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承担。公安机关负责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协助;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公安机关协助。根据需要,公安机关可在收容遣送站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协助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管理和遣送。对收容遣送站中直接接触收容遣送对象的民政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为了方便工作,可以给负责收容遣送的民政工作人员制发统一的证件和标志。要大力加强大中城市收容遣送工作,健全工作网络。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关心和重视收容遣送工作。确实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努力为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并积极做好盲流人员的遣送安置工作。要尽快制定全国性的收容遣送工作法规。
(10)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对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这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教委、妇联、共青团、公安、铁道等有关方面协助。
(11)加强对流动人员尤其是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的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对流动人口要坚持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一视同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口流入较多的地方,要切实做好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服务和教育工作,对他们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给予充分肯定,对其中的优秀人物及作出的突出贡献要大力宣传表彰,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增强他们对流入地建设发展的责任感。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聘用外来工较多的工厂、企业和请外地建筑队施工的单位,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外来工提供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办理必要的社会保险和人身保险。民政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的婚姻登记工作。人武部门要对外来人员中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应征公民登记造册,加强管理。有关部门要及时、妥善地调解涉及外来工的矛盾、纠纷,及时受理他们的申诉,反映他们的意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道德、城市生活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增长才干。要按有关规定在外来人员中建立党团基层组织,吸收外来人员中的党、团员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
(12)依法处理外来人员违法犯罪问题,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研究外来人员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外来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防范和控制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外来人员中多发性的治安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予以整治;对混杂其中的流窜犯罪分子,要提高发现能力,加大打击力度;严格防止出现并坚决铲除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恶势力。要增强全局观念,发扬协作精神,建立健全违法犯罪线索协查和通报制度,携手打击跨区域的犯罪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缉捕逃犯的专项斗争。
(13)加快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逐步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