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财政拨款支付工资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金融、税务、铁路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收取一元。企事业单位开支的干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收取一元,职工每人每月收取五角(包括临时工)。
(二)国、省、市、县(区)乡(镇)属企业、“三资”企业我私营企业,职工在千人以上的每月收取一千五百元,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的每月收取八百元;五百人以下一百人以下每月收取四百元,一百人以上五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二百元,五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五十元。金融、保险部门每月收取一千五百元,县区金融、保险部门和信用社每月收取一千元,储蓄所每月收取五百元。
(三)商场、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每户每摊位每月收取二十元;在户外指定位置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业户每摊位每月收取十元;流动商贩每日收取一元,其它个体业户每年收取五十元。
(四)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影剧院等,可容纳一百五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十百五十元,十百五十人以下,一百人以上每月收取二百元,一百人以下五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一百五十元,五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一百元;旅店、酒楼、宾馆、招待所等,普通房间每张床位每月收取二元,标准房以上每张床位收取五元,投宿旅客每人每天收取一元。(没有夜总会、歌舞餐厅、对外营业餐厅的分别收取);游艺厅每台机器每月收取六十元;寻相厅可容纳五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四十元,五十人以下三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三十元,三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二十元。饭店可容纳一百五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一百元,一百五十人以下一百人以上每月收取八十元,一百人以下五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五十元,五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三十元,二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二十元;浴池可容纳五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五十元,五十人以下三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三十元,三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二十元,桑拿浴每月古百元;台球厅每张台案每月收取十元;发廊每有一名从业人员每月收取十元。(包括学徒)。
(五)经营火工品企业每月收取十千元,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每年收取五千元;国营、集体经营废品收购业职工在五十人以下(含临时工)每月收取二百五十元,五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一百元,二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五十元(下属分机构单收);个体废品收购业收购废金属的每月收取一百元,收购其它废旧物每月收取二十元;寄卖典当业每月收取一百元;机动车修理业从业人员二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十百元,二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一百五十元,十人以下五人以上每月收取一百元,五人以下每月收取五十元;手工刻字业每月收取十元,机械刻字业每月收取一百五十元;收购加工金银首饰的个体业户每月收取一百五十元,国营或集体经营的每月收取一百元。电脑配钥匙每月收取二十元。
(六)进行营运客车,每辆每座位每月收取一元,个体出租小汽车,每辆每月收取二十五元,从事营运的货车,每辆每吨位每月收取五元,出租摩托车、农用三轮机动车,每辆每月收取五元;人力车每辆每月收取二元。
(七)外来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在驻地机构工作的、无职业的,本省内的每人每月收取十元;外省的每人每月十二元(使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1995]22号文件和[1995]137号文件规定执行);出租房主每户每月收取二十元。
(八)私营、个体煤矿(窑)每井口每月收取一千元;私营、个体经销、加工木材或木制口每月收取二百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免、缓收集资费:
对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长期开不出工资人员,以及纳费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由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街道、当地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市区内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可酌情减、免、缓收集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