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
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市委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深府[2004]165号)中关于“实现政社分开,推进行业协会改革”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我市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以下简称“民间化”),特制订本方案。
一、“民间化”的必要性
“民间化”是以还原行业协会独立社团法人地位,重塑政府与社会新型关系,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为目的,使其组织机构、运作机制、管理职能向“自愿发起设立、按章程自主管理、服务以会员为主”的根本性转变。
(一)“民间化”是行业协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4年9月底,依法由本市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非营利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行业协会146家,涵盖三次产业,原归口31个部门管理,是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早在1995年我市就启动了以逐步实现“人员自聘,工作自主,经费自筹”为目标的行业协会“民间化”进程,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客观上需要与之相适应的行业协会的存在与发展。因此,进一步改革我市的行业协会,加快实现“民间化”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二)实现“民间化”势在必行
我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起步较早,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当前,“民间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相当部分行业协会由部门根据需要自上而下设立;二是部分行业协会业务和经费依赖原主管部门;三是约有1/3的行业协会的副秘书长以上职务由党政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兼任;四是存在与主管部门合署办公、财务“一本帐”、资产界定不清的现象;五是部门向行业协会转移和委托职能的方式不规范,缺乏评估与监督机制。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迫在眉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出发点,以推动行业协会“民间化”为切入点,解放思想,大胆改革,通盘考虑,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确保效果,务必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自立、自主、自律的民间组织,努力实现我市行业协会规范、协调发展。
2.与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管、规范、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5.与研究解决“民间化”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行业协会“民间化”分三步走:第一步,到2004年底前,基本实现组织机构的“民间化”;第二步,2005年上半年,基本实现运作机制的“民间化”;第三步,自2005年下半年起,用2~3年时间,基本形成一支“民间化”的、按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惯例运作的行业协会群体。
1.“民间化”的范围
在本《方案》颁布实施前成立的,依法由本市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非营利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行业协会(含属行业组织范畴的联合会、促进会、商会、同业公会)。
2.“民间化”的内容
(1)组织机构的民间化。一是人员脱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在行业协会任职的党政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辞去所担任的行业协会职务,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进行新负责人的选举,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对确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留任的,经申请批准后,可过渡性留任,但最迟不超过2005年6月30日。二是办公场所基本分开。行业协会应有独立办公处所,与主管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分开。如有特殊困难的,可保留到2005年6月30日。三是财务独立建账。以2004年会计年度为界,此前的账目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审计,在审计的基础上分开和清理,使行业协会做到财务独立,单独建账。
(2)运作机制的民间化。一是行业协会的选举、重大决策、内部纠纷调处应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自主决定,同时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二是按“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的要求,实施对行业协会的分类指导,把例行年检与“民间化”的验收结合起来。三是按有关规定和章程完成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四是在有关部门配合下,界定行业协会资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归属,清产核资,明确各自权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五是由市行业协会署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编办、民政等职能部门,指导、监督真正实现了“民间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规范承接和行使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的有关职能。
(3)完成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的民间化后,要指导行业协会向高级化阶段发展,培育发展一批品牌协会,逐步形成一支按市场化原则和国际惯例运作的行业协会队伍。
1.制订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精神又有所创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深圳市行业协会条例》,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实现法定化。在新的《条例》未出台前,为利于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近期由市法制办牵头、行业协会署配合,完成《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拟定,争取2005年初颁布实施。
2.市行业协会署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制订相关配套的措施,为政府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支持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提供依据。
3.关于“民间化”过程中党政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及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钩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尽快制定有关办法,依照干部管理的权限与类型,按要求有序地做好此项工作。
4.关于“民间化”后行业协会党员管理以及党建工作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制定有关办法;过渡期内,行业协会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主管部门,直到出台新的办法止。
5.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市行业协会署及相关部门应与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和对话机制,定期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协调处理行业协会面临的相关问题。
6.今后,凡本市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行业协会的筹备设立,统一由市行业协会署出具业务意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市行业协会署的指导下,行业协会与原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民间化”的工作,并做到改革与协会发展两不误。
四、组织领导、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市行业协会署负责市行业协会“民间化”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民间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民间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召集,日常工作由市行业协会署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充分认识行业协会改革工作的艰巨性与重大意义,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行业协会的梳理与自查,对于违反规定、消极推诿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与“民间化”相关的行业协会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尽快拟定实施工作计划,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报告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注意做好行业协会“民间化”后相关工作及配套措施的衔接,积极稳妥推进“民间化”工作,妥善处理好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民间化”工作咨询投诉机制,接受和受理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二)实施步骤
本《方案》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积极认真完成自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组织机构的民间化;第二阶段,2005年第一季度对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检查;2005年上半年,由市行业协会署指导协调,市民政部门积极配合,按有关法规规定完成市级行业协会的变更登记,为行业协会运作机制的“民间化”提供保障;第三阶段,2005年下半年至年底由市行业协会署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民间化”工作的评估验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