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5年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八)零时起至2005年2月19日(正月十一)24时止,允许在合川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继续执行合川市人民政府1994年《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根据公安机关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机关办公区内,车站、码头、医院、人民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储配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场所以及粮、棉、油等重要物资仓库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合川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各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节日值班守护,切实做好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严防火灾、爆炸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恢复执行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后,各街道办事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协助公安、市政、安监、工商等部门切实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四、烟花爆竹属危险物品,根据公安部《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统一由核准的专门单位经营,市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按照规定渠道进货销售。经销烟花爆竹的商店、门市等,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取得《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证照齐全,方可经销。经销地点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要求,具有安全保障。
五、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格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坚决制止、查处和取缔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规违法行为。节日期间要强化车站、码头等公共复杂场所的管理控制,严格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维护公共安全。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