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立足实际,本着“全面排查、集中解决、重点整治”的原则,抓重点带面上,扎实有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对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
(四)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增强经营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经营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一)制订方案阶段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二)审查发证阶段
2004年12月,以推动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销售许可制度为核心,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从严从紧的精神,组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状况评估工作。
2、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3、组织、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严密组织发放《销售许可证》。
(三)整顿规范阶段
2005年1月至6月,各县(市)区在继续做好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同时,着重做好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在2005年5月底前,提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整顿规范方案,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引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走上规范化轨道,提高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
2006年7月至12月,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在专项整治的每个阶段和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直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各司其职,协调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现行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许可情况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及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