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产权单位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继续深化房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把房屋经营管理与主业分离,实行独立经营,大力推行房屋经营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二)存量房屋较多、管理水平高的产权单位,应当组建专业化的经营管理部门,取得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后实现规模经营。
(三)存量房屋少、管理薄弱或无能力管理的产权单位,可将房屋委托或移交给有资质的经营管理单位、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管理,本着互利原则双方签订托管或移交协议。各区、县房管局要帮助产权单位协调办理托管或移交,产权单位要在托管或移交前,做好承租人的工作,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四)各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要坚决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对公有房屋的管理。按照市房管局制定的租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公房修缮范围,对经营管理的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住用安全。
各区、县房管局要推动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加强房屋维修,督促制定维修计划,监督检查房屋维修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只收租不修房的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