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家庭旅馆业登记制。家庭旅馆是指以接待过夜游客为目的,以家庭私有房产为基本接待单元,以个体管理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申办家庭旅馆,可由家庭旅馆所在村的村委会或家庭旅馆服务公司(中心)统一向旅游、消防、卫生、公安和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家庭旅馆户必须遵纪守法,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五)搞好家庭旅馆试点。发展家庭旅馆业,必须按照“先发展,后规范;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通过试点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带动全市家庭旅馆工作的展开。各县(区)设立1-2个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家庭旅馆试点,要求试点小区环境整洁,规划合理。各家庭旅馆试点要办出特色,创出品牌,为全市家庭旅馆的经营、管理提供经验。家庭旅馆服务公司(中心)要建立旅游统计制度,在每月4日前向各县(区)旅游局报上月游客接待情况。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家庭旅馆。兴办家庭旅馆,要以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为目标,以舟山海洋文化旅游为主线,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渔农民兴办家庭旅馆,鼓励乡镇、村兴办家庭旅馆服务公司(中心),形成“千家万户办旅游”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