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需要救助人员的救助,各级民政、公安、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助,以民政部门为主。
二、民政、公安、卫生部门接到需要救助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被救助人员(包括身份、住址不清人员)一律送市收容遣送站。需要治疗的,由收容遣送站及时出具证明送定点医院治疗。有关部门发现被救助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的,可先送定点医院,同时通知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站应立即派人到医院办理有关手续。
三、指定大连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收治流落街头外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对收治人员中的精神病人、急性传染病人应及时转入市属专科医院治疗并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病人临床治愈或病情稳定后即由民政部门负责遣送。
四、定点医院和有关专科医院,在接到危重的外来病人且无手续的,要本着特事特办原则及时收治,不得拒绝和推诿。收治病人后,应本着治病救人、严格治疗、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国产器械和药物进行常规救治。
五、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民政部门负责向病人或病人家属收取。无法收取的,民政部门和定点医院要出具手续,向财政部门提出明细,财政部门要半年审核拨款一次。
六、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其所属的“110”、“120”、收容遣送站以及定点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有效地做好对需要救助的外来人员的救助工作。如再发生拒绝接收、互相推诿,甚至见死不救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负有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内四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对流落街头需要救助的外来人员进行救助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