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民爆器材零售限额规定的请示》(武价〔2001〕42号)收悉。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经营作价办法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7号)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文规定的零售作价起点有不同理解,不便于统一执行。为规范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73号)规定,现对民爆器材的零售起点重新规定如下:
一、每批次购买炸药120千克或雷管1000发或导火索250米以下的,统一按零售价格执行。批零差率仍按15%执行。
二、本批复自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经营作价办法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7号)规定的零售起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