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在公共场所表演或者展示血腥、残暴、淫秽等场面,禁止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进行其他色情表演等有伤社会风化的演示行为。
二、禁止将以上表演及展示行为以音像或文字图片等形式进行机械复制、传播。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对艺术的鉴别能力和欣赏能力,自觉抵制腐朽没落的文艺观念和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对此类活动的报道,应防止人为炒热而扩大其影响。
四、有关艺术创作、教育、研究单位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美学思想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创作、教学、研究活动的管理,防止极少数人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
五、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各类表演、展览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表演、展览的内容和形式。因把关不严和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六、对各种以“艺术”的名义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行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触犯刑律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