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粤旅管[1995]118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精神,为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旅游行业有关的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分社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须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我市部分旅行社现已在各区、镇设置的分社是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因此,对各有关旅行社原来已设置的分社,一律予以注销。如原来经营业绩较好,需延续其旅游代办业务的,可以改为申办旅游代办点(以下称“代办点”)或“营业处”。
二、为适应我市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简便居民出境(国)旅游及国内旅游的报名手续,促进各旅行社旅游业务的开拓发展,市属旅行社可根据实际,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旅游代办点或营业处(具体按中旅局[1995]第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办)。
三、“代办点”经市旅游局审批,并领取《中山市旅行社旅游业务代办点经营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登记。“代办点”不独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承办单位)原工商营业执照的兼营栏中,增加“代办旅游收客(报名)业务”经营项目。“代办点”必须持有《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才能开业经营。
四、各区、镇工商分局(所)对过去未报市旅游部门审批,但已经领取有关经营旅游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含有照无证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非旅游企业兼营旅游业务及旅游咨询公司等),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并分别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无《许可证》但已领取旅行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包括旅行社的分社),由原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对非旅游企业兼营旅游的单位,凡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栏目有兼营旅游业务、旅游服务、旅游代理……等字样的,由各原工商登记主管机关通知其于1996年2月15日前到市旅游局补办申请手续。经市旅游局批准,予以办理工商年检。未获批准或逾期不补办申请的,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兼营旅游项目或变更登记手续。
3、旅游咨询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归口市旅游局负责,申请单位凭市旅游局的批准文件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对过去已设立的旅游咨询公司,由原工商登记机关通知其于1996年2月15日前到市旅游局办申请手续。凡不具备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粤旅管[1995]118号文件规定开办条件的,由所辖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五、旅游属特种行业,为了便于归口管理,凡有申报旅游名称企业的或在企业兼营项目中有旅游经营项目的,都先报市旅游局审批后,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