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继续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调动农民务农积极性,减少盲目外流;继续抓好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开发滩涂浅海和丘陵山区;大力发展多种经营,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商建运服综合经营的道路;组织农民向农业生产的深度、广度进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推进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发展个体工商私营企业;加快苏南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淮北转移的步伐,让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务工。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把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与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使全省星罗棋布的小城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和连接城乡的经济、文化、商业和服务中心。加快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使户籍制度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调控和管理。按照“为归而出,借地育才”的思路,把劳务输出与培养本地致富能手结合起来,带动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地进入城市,不断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苏南及沿江地区使用外来民工,要主要面向苏北特别是淮北农村。向海外输出劳务的重点,要放在淮北地区。加强街道、乡镇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地区之间的劳务协作,积极组织对口交流,抓紧建立区域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行按就业需求信息发放证卡的办法,逐步形成“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的流动就业制度。加强对输出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遵纪守法意识。
(四)加快农副产品、工业品市场等商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重点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同时要加强对现有的马路市场、露天市场的改建、扩建,逐步改善市场交易环境,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五)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暂住证和就业证制度。凡是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区务工经商人员,外出前须按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目的地后,须经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登记、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到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凭“暂住证”办理招工、申领营业执照等事项,实行凭暂住证暂住,凭暂住证、就业证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登记办证的外来劳动力,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处罚。
(六)全面整顿劳动用工秩序和劳动力市场。对跨地区就业的中介服务活动,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从严控制。大力发展各类专业性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扩大覆盖面,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坚决取缔非法劳动力市场及职业中介活动,对不具备条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要予以关闭;对社会确实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而且基础较好的,要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厉打击以介绍就业为名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七)大力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一是加强户籍登记管理,减少漏管失控。严格按照《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加强登记发证,由公安机关与用工单位、出租户主、外来施工队、个体工商户,逐个签订责任书,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持合法证件的零散流动作业人员,包括个体运输船主、车主等,要列入流动人口管理范围,认真落实“谁发证谁管理”的责任制。二是加强治安防范,及时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城郊结合部、建筑工地、公共场所、交通沿线的巡逻防范。坚持严打方针,突出重点组织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决不让恶势力形成气候。三是加强外来人员住所地和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要把流动人口住所地管理作为村级行政管理和依法治村的主要内容,加强考核。要把房屋出租纳入城市、集镇规划管理范围。要加强检查督促,对问题突出的场所、单位要追究其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责任。
(八)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1号)和省政府《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发证、验证制度,积极提供生育、节育技术服务,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措施、任务落到实处。
(九)改进和加强收容遣送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予以协助;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收容遣送站中直接接触收容遣送对象的民政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为方便工作,可以制发统一的证件和标志。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级政府要关心和重视收容遣送工作,确保必需的工作经费。对遣送回原籍的人员,所在地要做好教育安置工作。
(十)试办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儿童,近年内由民政部门选择2-3个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办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要求,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牵头制定工作规划,加快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