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登记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二、清理登记范围,非军事系统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以及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气枪弹除外)。
三、在清理登记期间,不论单位和个人,凡持有上述枪支、弹药的,一律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对符合枪支管理规定持有的枪支,由公安机关换发新的持枪证;对不符合枪支管理规定持有的枪支、弹药,由持有单位和持有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抗拒不交。逾期不申报登记或留意隐藏枪支、弹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枪支、弹药清理登记工作的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把这项工作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社员、街道居民,都要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枪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