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圆边宽零点一厘米。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三)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三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发。
(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单位以及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三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分别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直属上级行政领导机关制发。
(五)市级机关的委、办、局所属处、科、室和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工作部门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二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分别由各委、办、局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发。
(六)钢印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