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尽力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但是,为了节约有限的执法资源、保证执法效率,公安机关最重要的是要查明案件事实,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而不可能将过多精力放在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身份上。因此,为了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讲真实身份而逃避处罚,同时也为了避免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而使案件无法处理、长期搁置,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以其自报的姓名(没有自报姓名的,可以专门编号)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可以在决定书上加贴照片,以确认其身份。当然,对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报姓名或专门编号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在归档案卷中注明。同时,在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时,应当将其照片入库建档,以作为违法犯罪前科的查询线索,也有利于日后能够查明其真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