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出了补充和修改。
司法解释补充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9项罪名。修改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4项罪名。
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