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扰邻:天晚了,但在家唱卡拉OK还没有尽兴,仍引吭高歌,吵得邻居不能入睡。装修赶工,到半夜了还在叮当干活,邻居几经劝说仍不停工。
治安法: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景点留名:出门旅游,想把自己的大名留在景点做个纪念,然而,这个“到此一游”的字可不是随便刻的。
治安法: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黄色短信:张小姐出于业务关系,给一个男性客户留手机号码后,最近总是收到该客户发的黄色短信,一怒之下,张小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很快介入。
治安法: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宠物扰民:自家院里看车棚的养了一条大狼狗,常在院里闲逛,弄得人见人怕。
治安法: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假证:小王要评职称了,但学历不够,于是找假证贩子做个假文凭“暂用”。
治安法: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强行乞讨:正走在街头,忽然过来一名乞丐纠缠不放,不给钱不罢休。这是我们在生活中常常遇到的一种现象。
治安法: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拉客嫖娼:在一些所谓的洗头房前,常有一些男女公然拉客嫖娼。
治安法: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偷窥隐私:随着摄像手机、小型数码相机的普及,在炎热的夏天,女性常常成为偷拍对象和受害者。
治安法: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胁迫表演:在闹市区,残疾小孩儿在表演杂技,有的将脚扳到脖子后,有的用绳子缠住脖子使劲拉,极其残忍。后面则有大人负责收钱。
治安法: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搜身:在超市购物,被怀疑偷拿了超市商品,并遭到保安的强行搜身。
治安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