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委员们的修改意见。同时建议,在使用处罚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更应该加强社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第一章总则里加了一条,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条十分必要,分量也很重。社会治安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只有进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王太岚委员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经过三次审议,现在已经修改得比较完善。颁布实施之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全民都懂得这部法,还要加强执法的力度。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刘振伟委员建议,这条应增加一个限制条件,即“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如造成严重损失,尽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也应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对精神病人、盲人和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方新委员建议,对盲人或聋哑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能不予处罚。
有的委员还提出,应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问题。草案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一文字表述和刑法上的“招摇撞骗罪”的文字表述没有区别,建议在这一条款中增加“情节轻微”加以区别。 摘自8月24日《人民公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