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是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特色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以来,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治安调解,及时调处各类纠纷1020万余起,积极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目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部分社会群体的心态失衡,普通的治安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转化为恶性事件。公安机关从治安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的教育、劝说、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解开产生纠纷的症结,可以妥善、有效地平息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反之如果简单地就事论事,处罚了之,不但不能缓和矛盾,反而易使矛盾升级。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治安调解工作,还可以培养基层民警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和谐的警民关系。此外,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更加系统地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客观分析治安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治安调解中存在各种问题,一是治安调解的范围不准确。主要表现为:有的扩大治安调解范围,滥用治安调解,甚至强制调解、以调代罚、一调了事;有的将属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调解;有的追求打击处理指标,对应予治安调解的案件,图简单、怕麻烦,不愿调解浪费时间,而直接处罚了事。二是治安调解的程序不规范。长期以来,治安调解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重调解、轻调查,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这种情况易造成久调不结、久拖不决,一旦当事人反悔,由于贻误了调查取证时机,也难以对案件依法做出处罚,这也是部分治安调解案件转化为信访案件的主要原因。三是治安调解的方法不科学。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六项原则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六项原则,即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和教育原则。
(一)合法原则。一方面,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主持,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参加、共同达成有关协议。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正确进行调解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而分清责任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同时,主持调解的人民警察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公开进行,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法的性质,以及依据法律应当给予违法当事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但是,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治安调解可不公开。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各方自愿为前提条件。公安机关不能以行政强制的手段强迫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
(五)及时原则。多年来,治安案件久拖不结、久调不决的问题比较突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治安调解的次数和期限,要求对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人民警察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有效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引导一方的积极作用。
在贯彻上述六条原则的同时,治安调解还要注意把握“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宽不宜严”的方法。
此外,要积极适用现场治安调解。现场实施的治安调解是基层民警当场处理矛盾纠纷、即时化解案件争议的重要手段。对符合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应及时予以现场调解,并制作协议书,编号装订存档。
多年来,公安机关积极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预防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公安机关更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充分认识调解制度的深刻内涵,准确把握时代特征,积极适用治安调解,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