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如何发挥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基层能否正确适用。笔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关于调解的规定,结合长期在派出所处理大量的治安调解案件的经验教训,认为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治安调解强调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处理治安调解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
《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3、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把握治安调解案件的范围:首先,必须是民间也就是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等特定人群中的纠纷引起的。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不适用调解处理。其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不适用治安调解;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适用治安调解。
再次,是"可以调解处理",并不是必须调解处理,而是既可以调解处理,也可以不调解。至于是适用治安调解还是适用治安处罚法,应从实际出发,以能达到教育双方、解决矛盾、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并消除社会影响为目的。
最后,公安机关不要越权处理一些没有构成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调解要贯彻"四宜四不宜"
治安调解使用方式、方法恰当,将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因调解的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和,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最后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和在场群众会将矛头转向我们民警和公安机关,埋怨我们民警办事不力等等而进行投诉。因此,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正确使用方式、方法,进行疏导教育,直至化解矛盾,达到调解成功,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
"四宜四不宜",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缓不宜急和宜宽不宜严,是长期治安调解的经验总结,其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办案民警始终本着以团结的愿望出发,自到达案件现场开始,就要想方设法地进行教育疏导,平息事态,缓和矛盾和对立情绪,防止矛盾再次激化。要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明确利弊和责任,教育各方多做自我批评,在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理解和谅解对方的条件下,组织双方心平气和地加以处理,促进当事人重新和好。
常言道:"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在处理民间纠纷(特别是邻里纠纷)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要坚持调解处理的原则。千方百计地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要教育引导受害方当事人自愿提出接受调解处理。如:1996年7月的一天8时许,周某夫妻俩在与邻居王某夫妻俩闲聊时,因周某的妻子孙某在话语中伤害了王某的妻子郭某,引发争吵进而引发两家二家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孙某的右手中指被王某一拳打得当场青肿(后经医院摄片诊断,孙某的右手中指第二节骨折)。被在场的邻居劝开并打110报警。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清晰,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可以适用治安调解。我们贯彻"四宜四不宜"精神,采取措施疏散现场,排除僵局,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分别教育疏导,在此基础上,让双方沟通思想,
联络感情,消除隔阂,自愿提出调解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因此,对因民事权益争议引起的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治安调解达成协议,或者按其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应当以有利于教育受罚者本人、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解决矛盾、有利于取得社会谅解出发,着重从宽处罚,防止就事论事,感情用事,严防矛盾再次激化。
三、治安调解要遵守办案程序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然后再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据证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如:1997年10月,当事人陆某因房屋装修搭脚手架撞坏了邻居钱某家的东山墙,引起陆、钱两家两次扭打,钱某的妻子右脚被打伤,但未报案。一天,由于钱家打伤在陆家做小工的外来人口方某夫妻俩,陆某才打110报警。于是,办案民警一方面将方某夫妻俩送往医院治疗,另一方面将三起扭打案件立案一并展开案情调查取证。方某夫妻俩为了回家农忙,伤初愈就出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处理。通过调解,钱某赔偿了方某夫妻俩的经济损失,但不肯支付陆某垫付给方某夫妻俩住院治疗的800元医疗费,要与陆某的事一并处理。派出所多次工作,钱某仍不肯支付。陆某不知情,以"不作为"将办案单位告上法庭。由于办案民警严格依法办案程序开展案情调查,对方、钱二家纠纷的损害赔偿已调解结束,准备着手调解陆、钱家的纠纷,不存在不作为,因此,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判决我们办案单位胜诉;原告陆某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共计600元。如果没有依照办案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我们肯定要被判决败诉。
因此,处理治安调解案件应同其他治安行政案件一样要受理立案和迅速、及时、准确、全面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对损害情况取证和证据固定。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伤势程度及伤势长度、宽度、面积等要进行具体记录,并进行拍照归档;对损毁的财物进行记录和拍照加以固定。
2、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调查纠纷的起因和发展全过程。目击证人的采信,要结合证人与当事人的"亲疏"来确定,防止偏听偏信,造成认定事实有误。
3、依法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害的民间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作调解处理。对不构成轻微伤害的不予处理。在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治安伤害案件都进行伤害鉴定。为此,受害人的病历、发票和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等有关医疗证明材料都要依法收集归档。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做伤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害以上伤害的案件;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提出申请要求伤害鉴定的;
(4)办案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制作当事人拒绝作伤害鉴定的笔录,或者要求当事人提拱不作伤害鉴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归档备查。
4、当事人是否提出或接受调解。调解必须以自愿为原则,因此,在材料中要有当事人提出或者接受调解的记录内容。特别是受伤一方伤势未恢复,但因特殊原因如当事人一方为外来人员要离开或者可能出走的,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提前进行调解的,应当递交要求提前一次性解决的书面材料。
5、注意收集、甄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在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赔偿方往往会对损害数额提出异议,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受害方通过弄虚作假,提高损害数额来提高赔偿数额的现象。因此,要注意收集、甄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如1998年8月的一天上午,二位建筑老板为争某镇农贸市场搭建个体摊位而发生扭打。受害方被当场打得脸肿鼻青,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数日后出院。经工作,双方都能接受公安机关系的调解处理。在确定损害数额时,经到卫生院进行核查发现,受害者在住院期间先后三次配用不属于治疗所需使用的补品药物,价值达1700余元,占总医疗费用的60%以上。对此,不计入损害数额。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此事后,非常感激地称赞:"办案民警认真负责。"在组织调解此案时,顺利地获得一次性成功,赔偿金当场付清。
四、治安调解时要主动控制局面
我们在组织调解时,要始终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切忌把组织调解转变成组织吵架。
(一)、要正确选择、合理限制参与人参加调解。
1、对于疑难复杂的纠纷,组织调解处理时,要邀请司法人员参加联合调解。同时,可以邀请作风正派、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具有一定威望的同志参加,协助我们做好调解工作。
2、对于思想固执或对调解心有顾虑的当事人,可以在其亲戚、朋友中寻找能说服他的同志,并邀请配合我们做好调解工作,这就叫:"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工作方法(这一方法用在疏导缓解矛盾方面同样会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3、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参与人宜1-2名。如果当事人各方不加限制,就会出现人多嘴杂、注意多,易意见不一发生争吵而影响调解。
(二)要多做教育、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学习有关法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摆事实讲道理,以理以法服人;在语言表达和表情态度上,使当事人感到我们严肃认真、诚恳热情、句句在理易接受。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缓和对立情绪,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纠纷。避免冲突发生。
(三)调解时要随机应变。调解的民警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建议的形式,提出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商议,促使他们双方达成共识,最终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
(四)注意对调解过程及结果保密。调解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要公开,但对外不得随意透露调解的内容和自己看法,以免引起当事人周围无关人员胡乱议论和猜测,并传来传去,导致当事人反悔。
五、应当制作相应文书
(一)、《治安调解笔录》。《治安调解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用文字的形式全面、真实地记载调解全过程的活动,是一种类似的法律文书。《治安调解笔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调解的法律依据,赔偿的有关项目、计算的标准等;
(7)、调解的结果(调解不成功的要向当事人说明解决纠纷的途径)。
调解不成的,《治安调解笔录》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存档一份,公安机关将《治安调解笔录》提供给当事人,作为民事赔偿起诉的依据,同时也是表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效开始。
(二)、《治安调解协议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指双方当事人通过治安调解共同协商达到一致处理意见用文字记录的法律文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治安调解协议》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组成:
(4)、达成协议的内容,即赔偿的事项和金额、支付赔偿的时间;
(三)、收条。当事人给付赔偿金的,原则上应当在民警的主持或见证下,由给付的当事人直接将赔偿金交给受害的当事人,受害当事人收到赔偿金后,应书写收条交给给付赔偿金的当事人作为证明材料。
制作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和收条复印件应归档保存。
总之,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调解水平和能力。在调查处理具体民间纠纷案件时,做到迅速、及时、准确、全面、程序合法、制作材料、法律文书正确规范。调解时巧用方法、策略,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努力当好人民的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