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苏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且当事人已年满18岁,完全可以进行治安拘留。”周涛告诉记者。但是,依据公安部2007年12月下发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周涛主动为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请来学校的保卫科长担当“公正人”。最终这起打架事件由白苏一方赔偿1000元作结,在周涛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之后,双方当事人向浩和白苏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由此双方的争执也画上了句号。
这本是一桩再平常不过的纠纷,但是保卫科长和《治安调解协议书》的出现让这次调解显得不同寻常。
文家派出所教导员张洪波的办公桌上摆放着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上面明文列出了治安调解的六大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教育。“以前警方在进行治安调解时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规范章程,惟一的依据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九条那寥寥数十字。”张洪波告诉记者,规范的出台使民警在进行治安调解时有法可依,比如规范要求警方在受理案件或伤情鉴定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至于需要二次调解的,则应在首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这对我们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张洪波说,过去警方的调解没有时限,久调不解、延误时日的情况并不罕见,这一状况将从此得到根本改变。此外,规范还提出调解须保证公正、公开,并提议“邀请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对此,文家派出所进行了硬性规定。
“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我们都将在二次调解中引入第四方‘公正人’。”张洪波说,在此基础上,警方还将就每一次治安调解出具一式三联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当事双方以及派出所将各留一联,保证调解的有效性。
青羊公安分局政治处主任徐晖告诉记者,规范出台的意义远不止于此。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此前的治安调解在解决治安案件过程中作用不大,“治安案件本来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种情形下调解往往颇费周章,而依法处罚则要明朗得多,因此调解往往不是民警处理治安案件的首选方式。”但现在规范已经明确,凡是由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民警都应该“接招”,且操作流程、方法均一目了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轻微治安案件处理模式将在成都成为主流。
张洪波认为,规范虽然只针对治安案件调解,但其中提出的公正、公开、及时、教育等原则同样适用于民警调解日常纠纷。“我们认为规范的根本目的在于力促和谐,而日常的口角、抓扯等纠纷往往会成为引发治安案件的导火线。”张洪波说,因此文家派出所目前已在酝酿将这些原则贯彻到不构成治安案件的纠纷调解当中,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文中学生均为化名)(记者 马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