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加大义务教育法的执法力度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的执行力度,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此外,还应扩充相应的城市公共教育资源,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发挥城市公办中小学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主渠道作用,保证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需要和规定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第三,实行对农民工子女上学的补助政策,将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政府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其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农村劳动力输出地的政府要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结合起来,满足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广大农民子女寄宿需求。
第五,加快现行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实行城乡公平、地区公平的义务教育制度。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义务教育体制,贯彻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原则,保证教育投入,维护教育公平,建立城乡协调的教育体制,推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第六,改进教育考核办法。以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为基数,考核地方教育成绩。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实行综合管理。建立农民工子女就学申报制度,做好农民工子女的甄别和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和考核提供依据。
第七,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关注程度,强化义务教育法律意识,维护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