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妇女政治权利宣言性的规定。如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对妇女参政权的保障。如第十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第三,强调加强妇联在妇女参政中的作用。如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四,明确规定侵犯妇女政治权利所负的法律责任。如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