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重视发挥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重要作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十年来,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73.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女常委占全国人大常委总数的13.2%,比上届增长0.5个百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有3位是女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是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的友党。妇女在中共党员中占有一定比例,2004年,中共党员中的女党员人数为1295.6万人,占党员总人数的18.6%,比1995年增长了3个百分点。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女性占18%,比上次代表大会提高了1.2个百分点;十六届中央委员会中,女性占委员和候补委员的7.6%,比上届提高了0.3个百分点。在中国八个民主党派中,女性占有较高比例,其中有七个党派女党员比例超过3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目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中有4位是女性,十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分别占16.7%和11.7%,比上届一次会议提高了1.2和1.7个百分点。
国家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使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一大批优秀女性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截至2004年底,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中女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6.9%和12.6%,比1995年增长了4.3和4.5个百分点;女正、副市长(专员、州长)共368人;省(部)级以上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9.9%,比1995年增长2.8个百分点。目前,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中各有1位女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中有25位正副部长级女干部。2003年,全国新录用公务员的女性比例为27.8%,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7.7%。此外,中国还重视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注重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能力。
基层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妇女积极参加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选举。2004年,女性居委会委员达23.7万人、村委会委员达44.3万人,分别占居委会和村委会委员总数的55.8%和15.1%。一批女性居委会主任和村委会主任脱颖而出。
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加强,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不断拓宽。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广大妇女参与制定、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参与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在政策和规划中注意吸纳妇联组织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