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重视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招聘时,招男不招女,劳动法第13条又作出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同时,第22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助于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就业的权利。
引用法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