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离婚的程序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任命法院确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是对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从这个立法意图出发,女方自己提出离婚或人们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这种例外的规定,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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