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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登记行为是否有效思维导图

活在故事里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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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登记行为是否有效
登记行
离婚
妇幼权益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案情]1999年7月7日,原告李某与第三人李某以夫妻经常打架、感情破裂为由,持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提出离婚申请。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系自愿申请离婚,且就子女、财产分割方面达成协议,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遂于当日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离婚证》。同年12月21日,原告经精神疾病委员会技术鉴定组鉴定结论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精神病),离婚时处于忧郁发作期,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与第三人李某的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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