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因夫妻性格不合,于2004年1月30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向广州某制衣厂合伙企业投资10万元股权进行协商,股权10万元归原告何某所有。由何某补偿李某5万元。该合伙企业股权原是李某的名字,由李某参与经营管理,何某不清楚该企业经营状况。何某经合伙人同意后,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今年3月何某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认可债务客观存在。4月该厂因2003年欠有较多外债被法院查封,原告发现自己分得的股权10万元不能实现,还欠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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