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与户主签订,而户主通常是男子,这种情形导致妇女不容易享有土地权利。除非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被确保,否则它对妇女并不具有什么意义。
在遇到离婚、被配偶遗弃、配偶死亡、儿子死亡,妇女的土地权益经常难被社会承认,而法律上缺乏明确的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规定则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妇女对权益缺乏认知与信息传播方式以及信息传输时排斥妇女有关。
例如,在农村,主要是作为户主的男子参加村里举行的会议;在村民代表中,缺少女代表。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中缺少女代表也加重了妇女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重新获得承包合同的难度。一些妇女由于结婚需要搬迁到新的村子、丧偶和离婚回到原居住地生活而需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规定要求重新调整承包合同。
应当制定一项政策,给受1998年《土地管理法》影响而失去承包地的人优先分配土地。这部法律规定在三十年承包经营期内只允许进行适当调整或者不得对承包经营土地进行调整。
要确保村委会遵从宪法原则,《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需要由妻子和丈夫作为承包人签订,而且,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也需要有夫妻双方的正式同意和签字。[5]
仅仅法律中规定妇女对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是共同权利所有人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实施适当的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登记制度来强化妇女土地权益。
在保护妇女所有权权益方面,土地登记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即使财产权是全国性质立法确定的,但除非财产权确认证书或登记记录列出了妇女的名字为共同权益所有人,否则它难以变成妇女的财产权。
在越南,尽管土地使用权构成夫妻共有财产,证明家庭拥有长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最初是颁给户主的,户主通常就是男子。
这种方法使得丈夫可以未经妻子同意轻易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近,越南政府宣布,所有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都必须以夫妻双方名义予以登记。[6]
在印度尼西亚,尽管土地立法承认妇女财产所有权,但只有很少已婚夫妇共同登记他们的土地,只有三分之一的土地权证书能够反映出妇女土地所有权状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印度尼西亚决定,一旦财产所有人结婚,其财产推定为婚内共同所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