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户口可以迁出的村民,必须迁出,不迁出者,一律不得享有分配和承包责任地、出嫁女不管户口是否迁出,不再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不能享受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离婚女性不管是否改嫁,户口是否迁出,田土一律调整;男到女家,男的不参与田土分配。”尹大春委员说像这样的村规民约比比皆是。
涟源市一个村从1988-1995年,该村人均几次分得征地补偿费8519元,但谭元(化名)等十名出嫁女却一直未享受到利益分配。她们花了将近10年的时间与这些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抗争。直到1997年,在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的介入下,由涟源市法院判决才赢了这场官司。
相比杨建军,方沙是幸运的。方沙家住长沙市某区一个村,出嫁后是半边户,按村规,户口要留在娘家必须交2.5万元。方沙将此情况反映给了新闻媒体,多家媒体报道后,方沙没有出钱,将户口留在了本地。
但这条村规并没有废除。记者问方沙父亲:“以后别的女子结婚户口不出去,也不出钱,你会同意吗?”方父回答:“我不同意”。记者:“你的女儿,你不想出钱,为什么要别人出钱。”方父说:“各管各的事,我只管我的事,再说,谁不想要钱”。
对此,尹大春颇为头痛:“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时,有时出现法院不受理,就算法院判决了,仍会遭遇置之不理的情况。”尹大春认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存在两个方面的盲区:一是村规民约内容是否合法,无人监管。在与相关部门讨论过程中,乡镇党政领导认为,这类问题应该由民政部门进行监管。而民政部门认为,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对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因此无法对村规民约条款的合法性进行监管。
二是法律、法规上存在的盲区。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不少地方,特别是城(镇)乡结合地许多土地被征收,征收安置费补偿已成为当地农民的一项重要收入。由此引发的侵权案件累累发生,随着城市扩张的步伐加快,这个问题还将不断放大凸现,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农业女性化、妇女土地权益流失显性化,这是“三农”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尹大春委员说。
“应在《村民组织法》中规定代表大会妇女的比例,从原来的不足20%提升到30%以上。”
“最好是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规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另外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和乱罚款的条款应坚决予以清除,并解决好土地征收收益分配中出现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
遵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村规民约的管理,把村规民约备案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