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既有农村封建落后的传统观念的制约,也有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因素,因此,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考量,应从多层次的视角入手,逐一加以解决,并且这种解决方式应该是既从农民土地权利的充实到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落实,又从观念层面到法律规范层面的多元解决方式。
1、正视性别差异,将个人权利独立出来,改进法律规范的创设和实际执行。应当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以家庭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容易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正是由于把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忽视家庭成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权利,使得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当妇女结婚、离婚、外出后,她就很难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在农村是最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法律对农村土地权利规制的主体应设定为农民个人。并且在法律规范的执行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在实际执行时尽量消除立法上可能体现的性别差异。对已婚的农村妇女,在其土地承包书上应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夫妻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对其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权,特别是确保她们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其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2、完善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村民组织法》早已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对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立法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对以“村规民约”有规定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坚决杜绝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政策高于法律的现象, 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3、加强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妇女由于并不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己的一项权益,在离婚时并不做出要求,而法院也并不主动告知,这使妇女的土地权益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害。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让妇女对自己的各项权益有所认识,将会有助于妇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宣传、文化、司法、农经、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送法进村(家)”、广播电视专题讲座、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在全区广泛深入地开展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同时,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5、在逐级向上反映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外,根据我区的实际,建议区委、区政府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意见,指导各乡村处理和解决好妇女土地权益中出现的问题。
6、建议区乡两级政府组织力量对各村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除检查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外,重点检查村规民约的内容,看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如有,则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