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引起失地妇女问题的主要根源是因为对失地妇女补偿过低,使妇女不具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但是,补偿过高,又会加大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本,影响我国城市化的正常进程,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在城市化过程中,征地不应该牺牲农民的利益,但也不应该对城市自身的健康发展构成危害。对于城市和农民来说,征地应该是个互惠互利的行为。在该原则下,对失地妇女补偿多少才算合理?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土地能换到失地妇女的保障”,而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其中失地妇女最关注的是养老、保险、保障功能的落实。养老保障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实现“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换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因此,分析为失地妇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应该具备的经济条件是建立失地妇女社会保障的基本经济条件,也就是对失地妇女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