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食、住、行是人们必备的生活条件。离婚时,男女双方往往会就住房问题发生争议。解决离婚妇女的住房困难,是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离婚时的住房处理,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8条中做了下列两个方面的规定:
(1)共同所有的房屋处理。对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共有房屋的处理,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只要出于双方自愿,房屋可以归属女方,也可以归属男方;采取折价补偿或置换后分割等,也是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协议不成依法判决时,一定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需要等实际情况,一定要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2)共同租用的房屋处理。对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如由抚养子女的女方继续租用,或由男方出资为女方另租住房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分别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处理办法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中虽然是男女双方并提,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许多具体的处理办法都是有利于解决离婚妇女的住房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