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在土地承包、调整、征用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过程中,部分地区通过村规民约或村委会决议,剥夺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及子女)或男到女家落户全家的土地承包权,无论是否在本村生活,他们的户口被强行迁出或“空挂”,不能享受平等村民待遇,征地后不能得到安置和享受社会保障。此类问题在去年实施的林权制度改革中也有反映。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出台,土地收益增加,妇女因婚嫁不能享受平等村民待遇的问题在各地反映都比较突出。
——农村失地妇女权益问题。农村失地妇女受教育水平整体偏低、缺乏职业技能,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存在因无序流动而被拐卖和被强迫劳动的风险;由于缺乏经济来源,失地妇女的婚姻家庭、人身、财产等多项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部分失地妇女缺乏社会保障,生活困难。
——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妇女权益问题。这是需要关注的一个新问题。由于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土地流转只需户主代表家庭签订合同即可生效,随着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放开,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容易被家庭其他成员所剥夺和侵犯。
农村妇女财产权益问题是妇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也是我们长期关注的重点。在妇联系统群众信访中,此类问题投诉量已经连续八年上升,近年来在全国信访总量下降的情况下,妇联系统受理此类问题的信访量仍然上升,突破每年1万件/次,有的地方80%为集体上访,涉及的人数成百上千,有的妇女多年上访得不到解决,甚至采取自杀、集体离婚等极端方式。受侵害的妇女(及子女)不能平等享受村民待遇,生活依附于男性户主,家庭和社会地位下降,影响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也影响社会稳定。基层妇联反映,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直接强化了生女不如生男的传统思维,增加了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
针对这一重点问题,各地妇联配合协助当地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摸底,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清理了一批歧视侵犯妇女权益的乡规民约,解决了一些农村妇女的投诉案件。特别是广东省各级妇联抓住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良好契机,积极建议当地政府在界定股东资格时,坚持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根据“贡献不同,获取有别”的原则,采取“一刀切”和一步到位的办法,把合作股份一次性配置到家庭,较好地解决了当地村民与出嫁妇女的土地权益纠纷,如佛山市南海区90%的“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股权都得到了落实,为解决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近年来,部分地方执行水库移民扶持政策时,有歧视农村出嫁妇女的现象,引发新的集体上访,这实质上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引起了各级妇联的高度重视,全国妇联权益部立即向有关省份的妇联了解情况,综合上报,建议中央对相关政策进行监督,国家水利部十分重视妇联的意见,指导各省检查落实,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