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的财产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的而不是按份共有的。不论是一方收入多,另一方收入少,还是一方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另一方从事无报酬的家务劳动,双方对上述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当然,也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变更财产归属问题(婚姻法第19条)。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处分权)。这一规定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是很有针对性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高的权能,对财产的支配具有决定性意义。从历史上看,我国家庭中夫妻财产在形式上也是共有的,但对财产的处分却往往权操于夫。关于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下述司法解释: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不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财产关系与外界会通过债权债务、生产经营等渠道发生多方面的联系。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不仅要保障双方的财产权益,也要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