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凡生长在单亲家庭,来杭州前常在甘肃平凉火车站一带流浪。2003年底,他决定离开家乡外出闯一闯,于是坐上南下的火车。当他随着大批乘客下车后才发现,他已来到杭州。
“从民法上来说,他们已具备自由行为能力,也有自己想法,希望通过自己的能力维持生活,但无奈因为各种原因过着流浪的生活。”
从救助心理来说,救助的头两天,被救助的孩子可能会产生抵触心理。
“有的会因为不了解政策,或救助愿望得不到满足,心理上产生强烈的抵触感。”
姚建堂说,像小凡这样的孩子,他们救助过很多,每次工作人员劝他们回中心,过不了几天,他们还是要出去“流浪”的。
“从救助中心现在环境来说,我们有道封闭式围墙,进来不能随便出去。这给孩子们造成压力,在里面他们要适应一段滞留期,这令他们产生不理解、恐惧心理,认为自己是犯错才到这里。”
“从法律角度来讲,孩子到了救助中心,我们就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如果让他们出去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的。”姚建堂解释说,事出有因,“我们不仅提供简单救助,还会在精神支柱上做工作。”
孩子们的基本生活,都会有专人妥善安排,每天都将安排课程,组织活动,如有需要,会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心理辅导。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不是纯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它承担着巨大的社会管理职能。”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处长李忠也参与提案调研。他说,目前,社会对民政部门的救助工作存在很大误解,简单把救助站理解成收容所。
“城市大量流动人口中,有户籍信息的,纳入公安系统管理;没有户籍信息的城市流浪汉,经常是被送往各个救助站。”李忠说,救助站已承担了大量的社会管理功能,但在职能属性上,却还是“公益”性质的纯事业单位。
李立定呼吁,救助管理机构应统一列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从全国来看,城市救助机构实行参公制度管理不在少数。新疆、辽宁、上海、重庆、西宁、郑州、昆明、青岛等地区都已有类似做法。
据了解,全省有62个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因经费、环境等因素,没有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目前,我省挂牌的地级以上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11家,但都是依托救助管理站而建立的,其环境、设施、功能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流浪儿童救助、教育和保护工作的需要,设施建设的任务还很重。同时,跨省区救助护送的费用以及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等的支出也比较高。
因此,提案建议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这项工作的资金支持,以使更多流浪儿童能获得救助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