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历史,我国从1979年就开始环境立法,迄今已有30多部法律,但种种事实表明,环境法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
吕忠梅直言,人们承受着空气污染的“心肺之患”、水污染的“心腹之患”、食品安全的“心头之患”,却没有感受到环境法的力量与权威。一些地方政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追求GDP增长政绩,环保部门经常因“鼎力相助”而成为“有功之臣”。环保法备受诟病,被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环保部门甚至被戏称为“不保护环境部门”。
针对体制机制不顺、制度无法落地、实施困难等问题,新环保法通过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环境治理体制。同时,强化政府义务与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官员环境保护考核、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制度、行政问责制度。体现了“用最严格的制度体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让环保法带上了“高压电”。
但由于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保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不可能规定具体的操作性内容。如何“输电”“变电”,让“高压”发挥作用,显得格外重要。
为了保证新环保法的实施,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政策成为了首要任务。事实上,2015年的环保立法十分活跃,制定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85件。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外,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共发布了84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环保部还与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向社会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技术指南。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把新环保法的“笼子”编织得更细,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能够真正落实。
针对法律只能规定行政问责,但党委的环境保护责任不能写入法律而被虚化的情况,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问题并作出决定。2015年7月以来,中办、国办陆续发布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系列文件,建立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制度,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对保护生态环境“同有职责”,在违反职责时“同样承担责任”并实施“终生追责”,进一步完善了“多元共治”体制机制,制度的“笼子”更加牢固。
从理论上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治体系,解决了“党政同责”从“事理”到“法理”、从“政策”到“法规”的问题。从制度设计上看,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理论阐述与法规安排,形成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度。其中,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是抓手,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奠定了基础。”吕忠梅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