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未达标城市,要求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这项改动,不仅可有效解决治理大气污染各城市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的问题,而且将考核的对象从全国重点城市扩展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一级细化目标,落实责任,让地方考核办法的出台有了法律依据,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领导身上,使政府真正担起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
另外,针对机动车排放污染,新修订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