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保法》明责更全、履责更细、担责更实、追责更狠。明责更全,新法建构了涵盖政府、部门、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的全方位、立体化责任体系;履责更细,新法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的职责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担责更实,务实、具体是新法的显著特点;追责更狠,新法规定对违法企业按日计罚上不封顶,授予环境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同时对不尽职的8种行为给予处分。
针对问责,山东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处长介绍说,当前有的地方政府或者环保部门为了政绩和形象,与企业恶意串通,帮助企业隐瞒违法排污事实,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新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此条有利于预防和惩治政府及环保部门渎职、失职行为。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的“连带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如果出具虚假数据,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还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山东省环保厅总量处处长就新法增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解读,他介绍说,现行《环保法》中没有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重点水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00年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只是规定了特定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没有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对总量减排和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新法规定了统一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必将有力地促进今后的工作。
山东省环保厅人事处处长认为,过去环境监察队伍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受其执法地位不明确的影响,而放不开手脚、有所束缚,使得环境监察执法的独立性大打折扣,执法权威也受到影响。此次修订后,第二十四条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为独立执法提供了保障,也有利于树立环境监察执法的权威性。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让环境监察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新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更加有利于保全环境违法证据,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者责任,提高了环境执法的威慑力和效率。
新法惩治违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改变了过去“一事不能二罚”、罚款额度低等问题,并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打出惩治“组合拳”,大大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有利于督促企业放弃侥幸心理,切实增强守法自觉性,履行治污的社会责任。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新修订的《环保法》威力如何,对加强污染控制、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总量减排能起到多大作用,还要看环境执法人员的实际践行能力。
引用法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