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提供的《征求意见稿》说明,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指出,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在应税污染物中,大气和水污染物,固废和噪声污染物是主要的,固废和噪声污染物相对是次要的。”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在应纳税额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求意见稿》确定的税额与现行排污费一致,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会给企业增加新的负担。但这一标准相对较低,因为排污收费基本上反映的是其治理成本,而未能反映其对其他主体的损害。”王凤春分析,授权地方政府适当上浮适用税额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