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责任保险领域,只有在存在责任的前提下,才存在保险;在环境责任保险法律领域,同样贯彻着“无责任则无保险”的原理。换句话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责任保险制度的一种,其存在必须以“环境责任”存在为前提。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污染者要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赔偿责任、补偿责任与污染治理责任等。[18]这些责任为责任人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提供了前提。
严格说来,在环境污染事故中,污染者仍是责任的承担者。只是基于经济发展利益的考虑,责任人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来转嫁自己的损失,其代价就是预先支付保险费。此时,我们不可以认为环境责任的责任人为保险人。因为从性质上来说,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并不是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它承担的是基于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来履行被保险人的环境损害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一种强化污染者责任的一种制度,它有利于防止污染者逃避责任,确保受害人利益得到“保护”。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是一种分散污染者责任的一种制度,是责任社会化一个重要体现,它不仅有利于分散环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也有利于受害人的受害请求权得到“充分保护”。在制度功能上,二者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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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 邹海林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3] 高家伟著:《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北京),2000年版,第56页。
[4] (日)宫本宪一著、朴玉译:《环境经济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35-236页。根据OECD(经济合作于发展组织)出版的《PPP》文献,它对该原则作了如下叙述:为了促进对稀缺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回避国际贸易及投资的弊病,需要设置防止与治理污染的装置而在分配伴随着设置这些装置而发生的费用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所谓的PPP原则。当PPP原则得到确认时,污染者承担多少,已不是问题,其目的仅是为了避免政府在国际贸易方面提供不适当的政府环境补贴。
[5] 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6] 例如,在某一个地区,因企业发展需要,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相应地给这些企业颁布了排污许可证,为此,这些企业的排污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因各个企业所排废弃物基于化学反应则有可能产生污染事故。
[7] 方贤明编译:保险的概念,载于上海保险1998年第2期。
[8] 樊启荣编著:《责任保险与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9] 陈云中著:《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修订版,第504页。
[10]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了责任保险概念。
[11] 陈凌、何燕:《环境责任保险研究》,载于内蒙古环境保护第14卷3期,2002年9月。
[12] 安树民、曹静: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长春)载于中国环境管理,2000年第3期。
[13] (台)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168页。
[14]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它构成了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16] 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135页。
[17] 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18] 赔偿责任是指污染者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补偿责任主要是指尽管没有对第三人造成明显的损害,但是有必要对污染源周围的“受害人”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偿,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治理责任则是指污染者对环境污染治理所支付费用的责任。根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其标的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与补偿责任,显然,在责任范围上,与污染者负担原则具有一定的融合性。
[1] 郭明瑞、房绍坤、於向平:《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2] 黄华明著:《风险与保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台)袁宗蔚著:《保险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陈云中著:《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修订版。
[5](挪威)卡尔。H.博尔奇著:《保险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6](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7](美)J.G.阿巴克尔等著:《美国环境法手册》(中文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 贾爱玲:环境责任保险的运作机制,载四川环境2003年第22卷第3期。
[2] 王干、鄢斌:论环境责任保险,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第15卷第3期,2001年8月。
[3] 赵旭东: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研究,载环境导报199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