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微生物均未有涉及。《森林法实施条例》是唯一明确列举“微生物”的法规,因此,在动植物都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作为重要生物之一的微生物也很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以完善对生物的保护,使得生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具系统性完整性。
此外,还应对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予以修改,以适应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发展的需要。在必要的时候,还需将一些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如将《水生野生生物保护条例》上升为《水生野生生物保护法》,增强其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对保护对象进行保护。
在国家层面上,急需制定《湿地保护法》对湿地进行保护管理利用的同时,在地方上也应尽快制定地方性的有针对性的湿地保护法规。应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为中心,根据各地湿地系统的多样性的特点,制定出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和规章,其中应着重考虑当地的地势、植被地带性、水资源功能区等多种因素。
从地方做法来看,一些地方的政府已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相应的实施办法、细则。但是从整体上来说,颁布法规的地方还很少,更多的地方政府都以效力不高的政策形式来对湿地进行保护,因此,各省市的人大应针对本区域制定效力更高的湿地保护法规,以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湿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