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表示,加大处罚力度是新《广告法》的亮点,虽然罚款的最高额度依然是五倍,但是起罚点提高到了三倍,提高了对违法广告处罚的门槛,也提高了违法成本。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还特别补充规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由于对虚假广告行政处罚的计算基数是广告费用,为了防止一些企业采用虚构广告费的方式逃避处罚而设定的堵漏条款。如果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勾结,故意签订一个广告费用很低的合同,则可以用这一条款进行处罚。”刘双舟说。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认为,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行政罚款的最高额度没有大幅度提高,可能是因为涉及和其他一些法律的衔接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很重视处罚力度的渐进性,除了提高起罚额度,还专门对累犯做出了处罚,规定“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可以说,新《广告法》对累犯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不仅处罚额度翻了一番,还有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这种台阶式的处罚力度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葛友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