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用途的规定。
旅游交易是旅游者付费在前,风险较大;旅行社违约和不可抗力等事件发生后,需要及时提供食宿、交通等救助;旅游消费中产生的纠纷,难以通过修理、退换、重作等方式进行救济,主要通过事后经济补偿解决。这与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存在着差异,因此需要加强保障性。
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爱尔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地区)均规定了质量保证金制度,保障旅游者权益。其具体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所有旅行社均缴纳确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例如,意大利要求每家旅行社交纳6万欧元,约合50万元人民币。俄罗斯要求经营出境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交纳1000万卢布,约合300万元人民币;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交纳50万卢布,约合15万元人民币。二是根据营业额交纳不同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例如匈牙利的质量保证金为年度利润的2%~10%。三是提供担保,如法国要求有专门的机构提供担保。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降低旅游者预付团费损失的风险,有利于保障旅游消费得以完整实现,有利于及时应对行程中的突发问题,对规范旅行社经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满足我国旅行社业管理的需求,1994年我国建立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质量保证金的交纳义务人、交纳标准、期限、管理方式、赔偿对象、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实践证明,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旅行社不断提升守法、守约意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目前,关于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障金的规定主要包括:《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一)交纳标准
根据目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统一为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增存120万元,即总额为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存30万元。质量保证金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利息归旅行社。
(二)交纳方法
《旅行社条例》规定了两种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方法。第一,旅行社将规定数额的资产存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银行开设的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旅行社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到指定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并与指定银行签订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协议,在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第二,由旅行社向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数额不低于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的银行担保。